夫妻在美國離婚,國內房產問題請教。

夫妻雙方99年在國內購房一套,當時是中國護照美國綠卡身份,轉年入美國國籍。這房子由男方付全款,雙方口頭約定是買給男方父母居住。因當時男方在國內無戶口,所以購房合同寫的雙方姓名,但是付清後產權由女方辦理,她自主托關係隻寫了她一人姓名在房產證上,房產證一直放在女方父母家裏。房子開始一直由男方父母裝修居住。近年父母遷回老家,房子空置,但有老人的家具在裏麵。

夫妻2009年在美國離婚時由男方向女方支付一筆現金,雙方約定不再有任何財產瓜葛。實際當時並未對國內房產做任何說明。離婚後女方回中國居住時間居多,並向男方提過這個房子是她個人名下應歸還。男方認為這個房子當時說好是買給父母,雙方口頭同意,而且父母健在,理應繼續居住這個房子。最近男方家人發現,女方早已撬鎖進入該房,並換掉了鎖,裏麵的東西不知所蹤,女方未通知男方任何家人。

想問,這個房子到底該歸誰?女方撬鎖進入,是否違法?房產證女方托關係隻寫一人姓名並未得到男方同意,是否有問題?現在男方應該采取什麽法律行動來得到應得的權益?

謝謝各位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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