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答複。講的有道理。唯一有些疑問就是,如果通過打官司確認房子是婚內財產,那麽關於婚內財產雙方在離婚協議上有規定,就是在男方支付女方一筆巨款後全部歸男方所有,那麽是不是說這個房子如果不怕麻煩一步一步打官司男方還是有可能拿到的呢?
目前的證據包括付款證明(男方開具的支票),購房合同(雙方姓名),離婚協議和法院的離婚判決 (包括一次性支付的數額,婚內財產女方不再參與分配等等)。另外我查了國內購房合同和房產證姓名規定必須一致的,除非男方放棄產權才可以隻寫女方姓名,關於這個問題,是否也該進一步追究呢?
因為房子是男方父母住,女方才會采取過激行為,實際男方支付的費用她可以買16棟同樣的房子了。所以男方也不為了要回房子,隻是按法律辦事,因為父母80高齡搞的氣到病倒。
如果一人一半的產權,女方可以撬鎖進入嗎?這個搞不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