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和“默認”,法理上都叫作為,但兩者有其責的區別。
就本案來說,孩子的母親是加拿大PR,假如還是中國公民,孩子的父親是美國公民,如果孩子在美國出生,根據“自動”屬地法則,孩子是當然的美國籍。由於孩子的母親是加拿大PR,父親是美國公民,該孩子不可能“自動”取得中國國籍,也不可能取得加拿大國籍。
如果該孩子的父母是尚未取得他國PR的中國公民,孩子出生在美國,該孩子根據美國法律所遵循的屬地法則“自動”取得美國國籍,同時根據中國法律屬人兼屬地法則,也“自動”取得中國國籍。根據美國和中國都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原則,對該國籍衝突,通常援引國家私法中遵循本人意願選擇原則,假如該孩子回到中國報上戶口(選擇加入了中國籍),該孩子長大到十六足歲或以後,還可根據本人的意願選擇美國國籍同時“喪失”中國國籍。
對於自然人出生國籍的取得,美國遵循屬地法則,中國遵循屬人兼屬地法則,也有國家遵循屬人原則,比如日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