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士對國籍的淵源問題研究的不深,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各國對人的本源都有規範,比如“國籍法”,雖然國籍法歸屬於本國法範疇,實際上本國人不出國的話,很少牽涉到國籍法,而往往是外國人到要經常涉及本國或居住國的國籍法,由此,一國的一部《國籍法》往往好像是立給外國人看的。從一個國家立該國的國籍法的背景和技術來看,國籍法一定要立的“體麵”,尤其在人權等方麵更要體現該國的“文明”。移民國家不說,就說中國吧,中國人算多了吧?中國的“綠卡”製度剛剛才開始執行,但早在1980年中國就出台了一部《國籍法》,全部條款總共隻有十八條,然而涉及到“無國籍人”的條款就占了兩條,居士這裏抄錄如下:
“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準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 ”
居然中國都這樣“文明”,更何況是西方的移民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