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天,您到底在出庭前有沒有仔細讀一下 FRCP ?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45 對於您的問題有相當明確的規定告訴您要如何處理. (難道您沒有事前做一些功課嗎?)
這是相關的資料與所需要的表格
http://www.law.cornell.edu/rules/frcp/Rule45.htm
http://www.uscourts.gov/uscourts/FormsAndFees/Forms/AO088.pdf
有關您的中國同事的部份,良心說,這是你的案件,你管他是否願意出庭作證與否? 這不是你需要考慮的,你手中如果有當年電子郵件往返的資料,你為什麼不在庭訊時傳訊他出庭就他所做的書麵證辭與你們電子郵件中所討論的內容與他麵對麵的直接交叉質詢? 你沒有傳喚他出庭作證,他所提供的書麵證辭又沒有經過庭訊的交叉詢問,理論上這是他唯一在法律程序中所提供的資料,沒有經過您的挑戰,何來"偽證罪"的問題? 事實上您手上的電郵的紀錄並不是正式的法院紀錄,所以不能因為兩者之間內容上有差異就一定要說他的書麵證辭是假的,而你手上的資料一定是真的? (你如何證明當年對方電郵中所言並非隻是安慰您的謊言? 或是你手中的資料不是經過您加工修改過的版本)
你要證明對方說謊,一定要在正式的法院庭訊的過程中直接詢問對方相關的問題並且就您手中所掌握的資料與對方的當庭證辭互相比較,如果兩者之間有相當的差異而對方又不能自圓其說,您就建立了一個相當好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