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然,Drummond先生給出了一個觸犯歧視法律的業績評定而不自知。我想先從公司內部開始解決。我要求跟Drummond先生談一次。這當中發生了一個小插曲,我先前上傳到公司業績考評網站上的自我評價不見了。10月23 日,我和Drummond先生如約通話。我按照自我評價把我做的工作講了一遍。其實,作為我的manager, 他十分了解我做了些什麽。我告訴他我不能同意他給我的評級。他說他沒想到我會這麽在意評級。他將考慮一下我的意見,然後給我答複。我就隨口問了一句:都有誰抱怨我的口音?他一愣,接著給了我三個名字:David Ward,Karla Goldman 和Eric Washington。老實說,這太出乎我的意外了。Ward先生是合同顧問,是當時這個IT 項目的名義上的經理。Visa方麵的經理則是Drummond先生。我跟Ward先生隻見過兩次麵,一次他來弗州出差,我們認識了,握了手。再一次我去加州出差,禮節性地到他的隔間(Cubicle)拜訪,他還不在。後來在開會時見到,握一下手,僅此而已。平時我從不給他打電話,因為中間隔著兩層管理層:一個大組組長,一個小組組長。小組組長就是Yim先生。他也從未打電話給我,因為沒有必要。他有什麽理由抱怨我的口音呢?
Karla Goldman 是部門VP, Drummond先生的頂頭上司。她不是IT出生,與我根本沒有交流。有誰越過頂頭上司去與上司的上司談工作的?
第三位最玄。雖然Washington先生和我是一個組,但我和他根本就沒有見過麵。我和他從來沒有說過一句話,沒有握過一次手,沒有在同一個小組裏工作過。Drummond先生無疑是在告訴我,一個與我從未見麵,從未說過一句話的人向他抱怨聽不懂我帶口音的英語。Drummond先生不是在跟我開玩笑。Drummond先生也許以為我在上一次去加州出差時見過Washington先生了。我的確去他的辦公室了,但Washington先生那天沒來上班。於是,我對Drummond先生說,我從未見過Eric,也沒有與他交談過。Drummond先生沒有回答,談話就此結束。至此,Drummond先生要趕我走的意圖應該是昭然若揭了。我的確不知道為什麽Drummond先生要趕我走。我有過猜想,我一個人在弗州也許是原因之一。但不足信服。所以,我不妄加猜測。在法言法,隻順著事情經過的脈絡寫下去。
跟Drummond先生談完話,他就召集了一次小組會。這種小組會平時不開的。Washington先生也出席了,並且在會上跟我套近乎,出人意料地要送我一件禮物,但又不說明是什麽禮物。我第二天一早進辦公室,發現桌上放著一隻裝在信封裏的精致的咖啡杯(coffee mug)。Visa有自己的郵遞係統。但不至於這麽快吧?我懷疑是某個弗州辦公室的人送的。想象一下,如果我在法庭上說我與Washington先生素不相識,對方律師問我:10月24*****是不是收到了Washington先生的禮物。隻能回答“是”或“不是”。我隻有回答“是”。那麽法官或者陪審員會想,既然他會送你禮物,你們應該很熟悉了。那麽在此之前應該有一段相互熟悉的過程,你怎麽能說從不相識呢?我倒成了撒謊者了。可見,你以為的鐵證,聰明人可以用一個小小的詭計廢了它。我馬上給Drummond先生發了個電郵,抄在下麵:
Tracy,
Since I cannot find my self assessment on my performance review page so I attached my self assessment in this email.
Do you think that it is a good idea for me to talk to Karla, David, and Eric Washington directly to find why they told you that they had difficulty to communicate with me? As I mentioned to you yesterday, I never met Eric personally and I did not recall that i have been working with him on any tasks.
Thanks,
Jim
Tracy 是Drummond先生的名字。我把這個事實用這封電子信鎖得嚴嚴實實。
我從不喝咖啡,那隻咖啡杯一直當筆筒用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