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帖子我曾經貼過一次, 得到四位朋友的意見, 非常非常感謝。現在重貼一次, 希望得到更多谘詢意見:
三年前,男方持J-1簽證來美從事博士後研究,女方為J-2,做實驗室的技術員,孩子當時5歲,也為J-2。男方在收入與女方相當的情況下,三年來比女方對家庭多投入了近25000美圓,由於女方對金錢過分看中,經常拒絕支付應該付的家庭開支,雙方經常為經濟問題而爭吵,而且,女方善於對孩子進行有意識的挑撥,使目前8歲大的孩子對父親有敵意。現在雙方準備離婚。 但孩子的撫養權是一個焦點問題。由於受到教唆, 8歲的孩子傾向與母親生活,但男方認為女方的教育方式無法讓孩子正常成, 希望爭得孩子的監護權。
目前男方為美國一著名大學的助理教授,短期內將能獲得綠卡,收入也比女方高,孩子目前為男方的 H-4。男方真心希望得到孩子的監護權,請問各位,如果在美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男方有希望獲得孩子的撫養權麽?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