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當時的狀況是:
交了500保釋金當天就出來了
後麵有收到法庭的信,讓我上庭,我隻是上庭承認了GUILTY就沒事了
,其實當時是我的朋友拿了東西放進我的書包,我推著SHOPPING CART, 現在說什麽也都沒有用了
那時候才來美國, 什麽都不懂,也沒請律師
我的移民律師說我隻要準備好資料,他寫個WAIVER, 他跟我一起去INTERVIEW, 就好了
如果是POLICE REPORT, 我需要跟警察局拿,對吧,COURT 那邊會有資料嗎?
還有就是我的先生不知道這件事,我想跟他分開麵試,是需要我律師提前跟移民局講,還是當天講?(我律師是說,當天去了他再遞個字條給移民官就可以了,是這樣嗎?
不甚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