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由:
勞工在一大公司工作13年,去年被解雇。部門裏60%的幾百號人同時開路,離開的時間定在2010年2月15日。當時公司開出的條件是工齡加年齡75就可享受提前退休,享受退休待遇包括醫保和人壽保險。
勞工生日是6月28日,當年62歲。為確認他離職時符合提前退休條件,他專門打電話谘詢了HR, 回答是他符合提前退休條件。2009 年12月解聘書下來後,在是否選擇提前退休一欄中,勞工選擇了“是”並簽字同意被解職。HR經理也在同樣的文件上簽了字。
2010年2月在離開公司前的第二份文件上,勞工同樣勾了“選擇提前退休”一欄。2月15日正式離職。離職後工司給兩個月醫保加上奧巴馬歐普拉計劃,直到8月份我們醫保驟然上升,去HR 問才得知勞工不符合提前退休條件所以不能享受員工醫保,原因是他2月15日離職,離他62周歲差17天。所以,這17天之差使工作十幾年的退休待遇就都泡湯了。
我們不服,先後兩次寫信情願被駁回。也曾經想過要找律師打官司,不知是我們的律師不夠強還是這官司沒有油水,律師好象信心不大,也有律師建議別告算了。
我的問題是:
1. 我們真要找律師告公司勝算的機會多大?
2. 如果告贏公司隻是換回退休待遇嗎?退休待遇本身沒有現金價值。
3. 我們若告除了應得的退休費還可以要求補償嗎?因為我們請律師會花很多錢,如果隻是退休福利而沒有現金補償,我們就要自掏腰包出律師費。
請有經驗同胞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