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現在分居中,因為他一個不開心就會離家出走,今年5月份又走了,然後貸款也不付,到現在一共欠了4000多,律師,銀行說再不付下禮拜就正式收房子了。
我跟他說我可以付,接下來都我付,但要把房子轉到我的名下,現在是他一個人的名字因為買房子的時候我在國內。他不肯,他說怎麽也要一人一半。
其實這一人一半也沒多少錢,房子首付我給了2萬,他到現在貸款付了一年,差不多1萬3左右,所以我是給了大頭,房子24萬5買的,現在也就值22-23萬。
我想問的是,我出的錢比較多,以後都要我來負責,他可以分到一半嗎?另外我們有一個兒子,肯定是要跟我的,如果離婚後我得到房子,我需要給他錢嗎?來買下他的那部分?
他3月份到現在一直是停薪留職,所以沒收入,去年收入有6萬,離婚時我需要給他撫養費嗎?在判孩子撫養費的時候我是不是比較吃虧?因為我有工作。
如果律師那邊不去管他,讓房子給收掉,我自己能把房子買回來嗎?這樣情況下賣出來的房子是不是比較便宜一些?還是我根本不能買?
另外我在加拿大,也不認識什麽朋友,所以請壇子裏的朋友們給點建議。謝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