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 前段時間, 我和KT朋友約好(她來之外州),我們去吃紅燒肉和看大片荷花。
說好, 我去地鐵車站接她。
那天她從BOSTON出發後, 我開車去地鐵站。
我到後, 她還沒出來, 我就在停車場等她。
我想, 我在車裏, 有空地就停一會兒, 應該沒事的。
於是, 看到殘疾人的位置是空的, 我就停了。
就5分鍾, 真的。
我接上她就做我們的事情了, 很開心。
過了十幾天, 我收到郵件, 是有信封的罰單, 10美刀。
我覺得我有必要上訴啊, 反正我閑的發慌。
我上訴了, 陳述了我是接人, 我在車裏, 就5分鍾。
今天收到電郵, 說我上訴被拒了。
你覺得會是啥理由?以人家罰單拍照為證。
大家討論一下。
答案過後再公布。
反正, 我已經將罰單付了。
我付的10美刀, 假如有人從中吸取了啥, 就是值得, 很值得的!
謝謝參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