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挺強的, 佩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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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報昨晚聊天之一:
她2011年離婚, 帶著3個小孩, 小的就2歲。
她拿到了affortable house。
在我們這兒, 申請拿低收入房子不是申請人抽獎, 而是麵試, 麵試官打分。
她拿到後, 到2017年, 那個房子有4萬積累。
她就賣了那房, 用4萬當頭款,買市場上的房子。
我好納悶, 為啥賣了?房子在一群正常房子裏, 每年的稅收還低。
她說, 那個房子沒有地方讓小孩玩耍, 另外, 她更看中市場上的房子今後的升值, 所以, 她賣了。
我問, 你後來有錢, 你可以再買房, 而留著這套呀。
她答:不可以, 必須自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