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想說的是,婚姻應該有它的嚴肅性和被法律保護性,它的保護性應該

是體係的完整。

婚內感情不合,可以理清現有的財產離婚,然後再婚。而不是用現有的婚姻財產去維護不完整的婚姻狀態。

感覺這條新的法律讓婚外情變的堂而皇之,婚姻毫無莊言可言。那還要婚姻保護有何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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