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有看什麽書,隻是突然發現人的道德底線看似一樣,其實差別很大,說實話有些震驚。
第一我認為,人的最終行動標準是利益驅動。基本上是做有利於自己,自己群體的事情。所以才有敵方我方之分。不利於我方的事情,我們或者反對,或者避開。
第二我認為,人的行為是靠道德(法律是道德的一個子集)來規製的。這個規製是防止個人/小集體利益超過整體的利益。最大的整體利益就是整個造物主世界的利益,這個利益是一個恒值。
屁股決定腦袋看起來不公正,其實理所應當,每個人生而有立場,做到完全中立是奢望。而大是大非也是有的,所以中國自古也有大義滅親。
問題在於,是非不明的情況下,本人應該做中立假設還是我方假設。我方假設畢竟引出非正義疑惑,雖然腳正不怕鞋歪,但很多時候眾口鑠金。中立假設的話,如果本方正確,中立者無利益和正義衝突,但是有信任疑惑問題。如果證明我方錯誤,那將是利益損失和關係(有時候是情感)破產。所以我覺得西方法律製度的關係者回避能解決這個問題,不回避是自討苦吃。(但某人不這麽認為,覺得人應該超脫立場堅持正義)。
如果隻到這點也就罷了,但問題又來了。我方可不可以利用假設中立者的弱點打擊他?這又是一個道德至上還是立場至上的問題。我方如果選擇道德至上,將可能麵臨利益受損,如果選擇立場至上,則必然關係(有時候是情感)受損。如此看來,假設中立者其實在一開始就把我方置於不義的位置上。(可某人認為我方不可以利用和中立者的關係,知情權來為我方工作,應該對假設中立者的弱點視而不見)
以上沒有具體事件也許很難看懂,就算我自說自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