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前麵一半,不同意後麵一半。

確實生活保護作為社會福利製度的一部分,和受給者對國家的貢獻(比如國籍,交稅,服役,工作。。。)無關。我對社會福利製度的粗淺理解是,它的存在目的是為了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權利。所以應該隻和生活的困窘狀況相關聯,而且對於在這個國家生活的人都是平等的。

正因為如此,理論上是否日本國籍也不能夠成為生活保護對象的前提條件。相反,隻要生活在日本社會,且符合生活保護條件的都應該屬於對象範圍。

另外,具體情況而言,確實在接受生活保護的外國人裏麵很多是在日朝鮮人。這些人來到日本的原因多為二戰時期的強製連行,戰後被允許保留原來的國籍。這些人和他們的子女在日本生活了很長時間甚至誕生在日本,要求他們生活不下去了就回到祖籍國家去,我覺得不太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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