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研究明白了那個the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的定義。我家領導符合salaried non-exempt employee的定義。這個勞動法本意是保護employee,防止employer以各種名義不給雇員發overtime工資,所以,就把employee分類,那些雇員是必須發overtime工資的,那些employer可以不給。也明白了領導上一個工作,開始的時候HR就給了她兩種選擇:hourly or salaried。那家公司就是按通俗的salaried不給加班工資,隻有hourly才給。那次領導選了hourly。。。
現在這家是從私人小公司開始的,並且是給客戶測樣品的。加不加班完全根據客戶來的樣品數量決定。有時候客戶要求加急,往往是正常價格的2-3倍。這樣老板寧願員工加班,給加班工資,公司還可以多掙錢。所以,salary不是exempt的決定條件。
我個人的理解就是:隻要雇主給40小時以外的時間1。5倍工資,那個多出來的0。5倍工資就就合乎no-tax的條件。勞工法的本意是防止雇主找借口不給員工發加班工資的。既然發1.5倍,那就可以歸到salaried non-exempt類了。李醫生的那個記件工資怎麽算我還沒搞明白。但contract worker不合適這個non-exempt定義...
Overtime pay免稅的數量是指所有overtime pay的1/3,就是一點五倍加班工資裏的那個0。5倍的部分。這個我上一篇說明了,沒錯。所用的表格是Schedule 1-A,不管你走itemized deduction還是standard deduction, 這個overtime no-tax都能cla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