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的出生公證書上是顯示我父親和繼母的名字,我當年辦綠卡和公民的時候遞交的都是這份出生公證書,沒有我生母的名字。因為我很小的時候媽媽就去世了,後來出國就是拿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去辦的出生公證,那時我繼母早就已經在戶口本上了。
關於父母結婚證,現在我們手上隻有我父親和繼母的結婚證和公證書,他們結婚都已經超過40年了。父親和生母當初的結婚證是沒有辦法提供的,因為實在是太久遠了,另外生母在我很幼小的時候就過世了,那個年代醫院開出的死亡證明在火化的時候就交給火葬場了,那個時候也不可能想到還要自己複印一份留個底,所以這兩樣東西實在沒有辦法提供。
我想請教8老師,像我這種情況,所說都是事實,也實在是沒辦法提供這兩樣文件或公證,我可不可以在遞交文件的時候附帶一封LETTER OF EXPLANATION 解釋我為什麽沒有辦法提供這兩樣,我也不想撒謊隱瞞任何事情。還是說先不管,等移民局如果發信要求提供這兩樣東西的時候再遞交解釋信。
再次感謝您!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如果美國境內申請,是不是就不用提供國內的無犯罪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