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有問父親的兩任配偶信息,但並沒有問每一任配偶和PETITIONER (就是我)的關係,移民局可以自己解讀去世的那個配偶是或者不是我的生母。就像您說的,他們的係統裏已經把我繼母登記為我的生母,就這樣了,不去解釋了,否則越解釋越亂,而且我的出生公證書上公證處用的標準翻譯模板也僅僅用MOTHER, FATHER,並沒有用生母,繼母,養母,等等這些細分的詞。 我才剛開始填 130 表,就是不知道後麵還有那麽多表裏麵有沒有要填得更詳細的就頭大了。
問題1)美國有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很小年齡有家庭變故,繼母可以視為生母?我個人案例是6歲那年,父親和繼母結婚
問題2)如果做最壞打算,最後要我補材料,我提供不出來死亡證明以及父親第一段婚姻結婚公證書,解釋信管用嗎?CASE會被拒嗎?
謝謝您的寶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