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師好,請問沒有經過孤兒院的養女能不能申請美國移民?(養女:有中國民政局發合法的領養證,但是沒經過孤兒院,找不到父母,即,沒有“送養人”)
2011年,我在國內收養了一個棄嬰。收養證書是在民政府局辦理的,並沒有經過孤兒院,即:“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也就是說沒有“送養人”。請問是否可以申請移民來美國團聚?
當初, 我在國內申請這個領養證時,我和我的老公還是綠卡。這種沒有經過孤兒院的兒童,隻能由中國公民領養,外國人不符合要求,而當時我們是中國公民,所以手續辦下來了。現在我和我老公是美國公民,不知道美國政府是否接受這種移民?
引起我擔心的事是: 之前我去公證處辦理公證書。公證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事實公證:寫明收養人,被收養人,還有送養人。然而我沒經孤兒院,所以沒有送養人資料,所以及事實公證做不了。這一點引起了我的擔心,是不是送養人是移民手續中必須的?
最終我是辦理了第二種公證書:對領養證書的公證,即:將收養證從中文釋放成了英文。
老師們,我的孩子現在在國內,分離痛苦,孩子需要媽媽。我是陪老公生活就得與女兒分離,陪女兒就得與老公分離...
我的這種情況很少見,望老師們幫我多多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