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8 月26日 辭職,最後一張Pay 發於 8月9日, 8月27日申請H1 轉H4, 收據還未到, 8月30日找到新工作, 新單位說給辦H1, 可有幾個問題搞不清
1, 如果新單位辦 change employer, 那麽I-129 表part 2 #4 上可以填 到時轉H4 的收據號嗎? 填了不就看出我之前的Employer結束了, 那還能叫change employer 嗎?
2. 如果I-129上完全不提轉身份之事, File了H1 後我withdraw 轉H4 的申請, 萬一我到時H1 出了意外, 沒批準, 那我8月26日後不就不合法留美了嗎?
3. 還有一個選擇,不知合理嗎, 新單位辦 new employment , 然後I-129 表part 2 #4 上填 轉H4 的收據號, 可是這樣又覺得和新單位說時弄得太複雜
底應該是哪個啊, 或者還有更正確的做法嗎?
求幫助, 明天新單位會和我聯係討論, 我需要今天弄明白, 謝謝了
急死了,8老師, 皮老師, 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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