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菜鳥問題,請教8老師。
如果EB2 PERM/I-140批了,等PD交I-485, 必須是I-485>180天後才能轉相關領域的雇主,否則APPROVED I-140
就失效了;
可是我看過8老師曾經說過,在等PD的時候可以不跟雇主工作(離開雇主到其他雇主工作),直等到PD current 了,遞I-485的時候再回到原雇主那裏上班直到拿綠卡(或>180天),也行。
請問,這兩種說法衝突嗎?
如果第二種說法成立,那麽隻要雇主不revoke I-140,那麽豈不是可以在回國等PD, when PD is due, can I do consular processing? if yes, how to do CP? thank you a mill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