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麵的是一種CASE,
兒子到12月就可以申請公民。
母親現在在美國是B2探親簽證,已經續簽了一次。馬上就要過期了。(不準備續簽了)。
1)母親黑下來,等到兒子12月份申請公民。假如兒子半年之後拿到公民(大概是明年的這個時候)。然後立刻給母親申請綠卡同時和回美證。盡管母親不可能馬上拿到綠卡,但是回美證會很快收到,就可以回中國了。
2)母親盡快回中國去,不黑下來。等到兒子明年一切順利拿到公民。可以給母親申請綠卡,(但是母親那個時候在中國),母親的綠卡申請回比她人在美國申請時候慢很多。而且兒子不可能給在中國的母親申請回美證。
在中國的母親一旦等兒子遞交了親屬移民申請,也無法再申請探親簽證(B2)。所以母親需要在中國等到綠卡批準才能再回到美國來。
3)明年兒子拿到公民後,母親先去申請探親簽證,然後來到美國後再由兒子提出綠卡申請.
請問我以上的3點理解正確嗎?(當然我是假設,兒子的公民申請也許快,也許慢。我隻是給了這種情況一邊與分析)。
多謝大家幫忙。根據我對版上的研究,幫父母申請綠卡父母一方隻需要提供出生公正,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