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863211,皮匠,及各位大俠,我這樣申請公民可以嗎?
我綠卡是07年6月底拿到,至10年5月底我已在美工作35個月。10年5月22日我們一家回國,我在家照顧孩子上學沒工作。我和孩子都是綠卡。10年11月22日我一人短期來美,10年12月6日離美。11年2月11日再次短期來美,11年2月25日準備離美。想為孩子將來留一個機會,打算自己12年4月申請公民。準備11年6月我一人來美工作一年,12年4月申請。請問這樣申請會不會被拒?
如果成功入籍,就回國一家團聚。孩子嗎,我就打算這樣做,
選項(1)一年來一次度假,
選項(2)申請白皮書兩年來一次,
選項(3)幹脆不來任綠卡過期,等將來如有需要,我以公民身份替他申請(請問以18歲以前申請好,還是21歲以前申請好?)。
從經濟角度著想,我個人考慮選項(3), 但不知可行嗎?可行的話,具體該怎麽操作?
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