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適用的條文的情況下,移民局才能夠變通。像245(K)規定gap超過180天就喪失在美國調整身份的資格,除非是公民的配偶和父母,這個問題上移民局沒有變通的餘地。
就像那個NYC的老太婆,女兒在她移民麵談前兩周病故,這樣她的I-130和I-485都失去了基礎,移民局隻能拒,而且因為她除了AOS外沒有其它合法身份,盡管移民官也很同情她,但也隻能將其納入遞解程序,因為法律上是這樣定的。最後是兩個國會議員聯名提出個人移民法案,授予移民局在這個案件上的特別權力,這樣綠卡才能發。
這個案件現在是被移民局要RFE,當然應該先回複RFE,但是我所說的是,這樣回複RFE之後,過關的機會很小,因為移民局隻能在法律的範圍內行動,做出此人可以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的裁決必須有相應的法律基礎才行。
你說的是人之常情,但是移民局辦事根據的是移民與國籍法,必須在法律上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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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豁免批準是基於其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hardship,不是基於
-xiaoba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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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2008 postreply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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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 也得強調受益人是大學在校學生這事實...
-why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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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2008 postreply
1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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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但是因為夢想法案沒有通過,所以幫助並不大。
-xiaoba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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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2008 postreply
11: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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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能不能過關,看她們怎麽準備這個RFE.法律也是人在
-why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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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2008 postreply
11: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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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過失隻能通過提起民事訴訟來賠錢,移民局裁決必須有法律基礎
-xiaoba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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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2008 postreply
11: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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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白兔,66為我兒子的Case 所作的討論,還有一個問題:
-南來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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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2008 postreply
11: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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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要CP也並非一定要離開美國,他在上大學,如果真到那
-why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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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2008 postreply
1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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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遞交過I-485,轉F1是不可能批準的。移民局不一定會將案件
-xiaoba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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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2008 postreply
12: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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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說,如果沒有納入遞解程序,
-南來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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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2008 postreply
12: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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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時間可以,時間長了不行,因為他又開始out of status了
-why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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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2008 postreply
12: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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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過AP,沒用EAD, H4 到今年7月底,因為F1是非移民簽證,
-南來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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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2008 postreply
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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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是對逾期居留後三年/十年不準入境的豁免,遞解令隻有法官
-xiaoba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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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2008 postreply
12: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