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的是人之常情,但是移民局辦事根據的是移民與國籍法,必須在法律上

來源: 2008-03-25 10:49:46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有適用的條文的情況下,移民局才能夠變通。像245(K)規定gap超過180天就喪失在美國調整身份的資格,除非是公民的配偶和父母,這個問題上移民局沒有變通的餘地。
就像那個NYC的老太婆,女兒在她移民麵談前兩周病故,這樣她的I-130和I-485都失去了基礎,移民局隻能拒,而且因為她除了AOS外沒有其它合法身份,盡管移民官也很同情她,但也隻能將其納入遞解程序,因為法律上是這樣定的。最後是兩個國會議員聯名提出個人移民法案,授予移民局在這個案件上的特別權力,這樣綠卡才能發。
這個案件現在是被移民局要RFE,當然應該先回複RFE,但是我所說的是,這樣回複RFE之後,過關的機會很小,因為移民局隻能在法律的範圍內行動,做出此人可以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的裁決必須有相應的法律基礎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