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這種白癡是不懂的。
想談契約,告訴你:任何契約成立都是有前提條件的,這前提條件包括法律規定的條件。一旦前提條件不存在,契約不在有效。
法律規定:在quota用完之後,不得再接收申請。因此,7月2日公告乃是按法律要求辦事,修正此前的失誤而已。
有了失誤,按照法律要求進行修正,竟碰到一群白癡的反對,可笑至極。
正因為以前出現了失誤,才發7月2日公告以做修正。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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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ho's responsible for 失誤? if 失誤 explains everything -虛心請教大家啦- ♂ (208 bytes) () 07/11/2007 postreply 12: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