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綠卡最近批準了。是employer sponsored EB2類的。我是主申請人,現在正為同一雇主工作。
我先生在外地找到了一份工作,很快會搬過去。因為家庭的一些特殊原因,我非常不希望和先生分開太久。
我曾聽說獲得綠卡後應該為同一個雇主工作起碼半年,以證實申請綠卡的職位是真實存在的。但是AC21又規定隻要I485遞交半年,就可以更換“相同性質的工作”。那我可不可以理解成--隻要我能找到一份“相同性質的工作”,就不需要等待180天,可以離開現在的雇主,也將不會對keep 綠卡產生負麵影響?
xiaobaitu和其他的熱心人,真是非常謝謝你的回答!
Dear xiaobaitu, 肯請你回答我的一個問題。考古了很久但沒找到答案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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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21的變通是為了適應I-485處理時間過長導致的原雇主情況的變化
-xiaoba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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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2007 postreply
13: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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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xiaobaitu您及時回帖。按您所說--獲得綠卡後
-footo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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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2007 postreply
1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