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並不是在此類。但你的說法還是不能令人信服,我可以說出反駁你的理由(例如, 雇主給你提供"永久位置"來支持你 - 提供 - 這意味著我可以現在拒絕-就別在這辦綠卡了,或者以後改變想法拒絕,或者,換另外一個永久職位。那如果不是這樣,F1的同誌們,以後要立即移民先得被審查欺詐,因為當你簽F1的時候,你默認無任何移民傾向。或者有規定,F1之後至少半年 - 改主義的時間 - 才能提交移民申請)。看來真的是要打官司了:)
”如果有人上告,法官認可你是欺騙的手段獲得GC”, 兩個如果:如果真的打官司了,被告人也不是“如果”那麽簡單好欺負的,所以法官也不是“如果”那麽好定案的。當然,法官真的認定有罪,那就更沒什麽好推理的了。
所以沒先例或特別說明,我看也很難有結論。沒別的意思,就是想集大家之力,搞清這個灰色問題。
回複:如果單從法律上說,拿卡就走人,你是完全有用欺騙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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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後來改了主意,是應該會有一個合理的時間來考慮和改主意
-xiaoba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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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2007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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