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後來改了主意,是應該會有一個合理的時間來考慮和改主意

這就是為什麽某些人想以B簽證進美國後如果改別的身份,一定要等幾個月之後再提出申請,就是和公民結婚,都要等幾個月後再去登記,否則就容易被認為是隱瞞了真實的入境目的
沒有法律說多久之內就是欺詐,過了多久就不是,就像去簽F1時的移民傾向問題一樣,有沒有移民傾向,是有關簽證官員“自由心證”來判定的範圍
簽F1的時候,法律上規定有移民傾向就不能簽發,但怎麽樣就算是移民傾向,移民法並沒有說。
辦移民的時候,綠卡如果沒有真正的永久性offer就算是欺詐,base on fraud的綠卡就必須撤銷。但怎麽樣判斷是base on fraud,也在於法官的自由心證。但普遍認為,六個月以後法官通常就不會認為是欺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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