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用AP離開美國到是可以,但用EAD為別的公司工作明顯

來源: zwang1969 2006-09-09 19:45:14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71 bytes)
回答: 請各位判斷一下我律師的說法對不對zwang19692006-09-09 17:56:29
謝謝小白兔. 我也不想冒這個風險. 律師給我的解釋是, EAD 本身是485 申請的附屬物, 是屬於 AOS 的部分, 與 H1 無關, 因此也就不存在違反 H1B 簽證條件的問題. 這種說法有沒有道理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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