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位判斷一下我律師的說法對不對

我持 H1 簽證, 我太太是 H4. 我太太的雇主正幫我們辦理 GC, EB3 類. 目前排期已到, EAD, AP 及 140 均已獲準, 485 Pending.

我的律師告訴我, 我們現在是 H1/H4 以及AOS 雙重身份, 在維持我 H1 Full Time 的前提下, 我日前找到一份 consultant 的 Part Time, 律師說可以以 EAD 作此 Part Time 的工作, 而不會違反 H1 的規定, 因此不影響我的 H1 身份. 同理, 可以以 AP 離開美國, 而不影響 H1/H4 的身份.

這個論壇上許多人的說法似乎與上述有出入. 不知哪個正確? 我雖然想找個 Part Time, 但不希望丟失 H1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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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AP離開美國到是可以,但用EAD為別的公司工作明顯 -xiaobaitu- 給 xiaobaitu 發送悄悄話 xiaobaitu 的博客首頁 (99 bytes) () 09/09/2006 postreply 18:11:14

回複:用AP離開美國到是可以,但用EAD為別的公司工作明顯 -zwang1969- 給 zwang1969 發送悄悄話 (171 bytes) () 09/09/2006 postreply 19:45:14

回複:請各位判斷一下我律師的說法對不對 -aus- 給 aus 發送悄悄話 (105 bytes) () 09/09/2006 postreply 19:34:40

回複:回複:請各位判斷一下我律師的說法對不對 -ZWANG1969- 給 ZWANG1969 發送悄悄話 (123 bytes) () 09/09/2006 postreply 19:47:04

我隻能這樣說,如果移民官想找麻煩的話,這絕對是個理由 -xiaobaitu- 給 xiaobaitu 發送悄悄話 xiaobaitu 的博客首頁 (85 bytes) () 09/09/2006 postreply 19:57:14

明白了. 謝謝你, 小白兔 -ZWANG1969- 給 ZWANG1969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9/09/2006 postreply 20: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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