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用AP離開美國到是可以,但用EAD為別的公司工作明顯

來源: 2006-09-09 19:45:14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謝謝小白兔. 我也不想冒這個風險. 律師給我的解釋是, EAD 本身是485 申請的附屬物, 是屬於 AOS 的部分, 與 H1 無關, 因此也就不存在違反 H1B 簽證條件的問題. 這種說法有沒有道理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