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小白兔. 我也不想冒這個風險. 律師給我的解釋是, EAD 本身是485 申請的附屬物, 是屬於 AOS 的部分, 與 H1 無關, 因此也就不存在違反 H1B 簽證條件的問題. 這種說法有沒有道理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