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思是,本來申請人完全可以在移民法的架構下通過領館獲得

移民簽證,根本沒有必要超越法律規定按美國國內I-485處理,那為什麽非要over law呢?除非是要執行什麽連對領館官員也要保密的任務(以前也不是沒有先例,比如尼克鬆訪華,為了保密,連途中經過國家的美國大使事先都不知道),但我覺得中國人辦移民實在不需要這樣搞,就按正常移民簽證手續就好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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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那麽在海外處理的時間是不是比485長? -L1- 給 L1 發送悄悄話 (56 bytes) () 05/28/2006 postreply 21:08:51

通常領館處理速度快得多,主要是一旦被拒絕,不能向聯邦法院上訴 -xiaobaitu- 給 xiaobaitu 發送悄悄話 xiaobaitu 的博客首頁 (44 bytes) () 05/28/2006 postreply 21: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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