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思是,本來申請人完全可以在移民法的架構下通過領館獲得

來源: 2006-05-28 21:01:27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移民簽證,根本沒有必要超越法律規定按美國國內I-485處理,那為什麽非要over law呢?除非是要執行什麽連對領館官員也要保密的任務(以前也不是沒有先例,比如尼克鬆訪華,為了保密,連途中經過國家的美國大使事先都不知道),但我覺得中國人辦移民實在不需要這樣搞,就按正常移民簽證手續就好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