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院醫囑的第一頁就有:CODE: full code 或 DNR or DNR with active treatment, 或 DNR: no ICU, no feeding tube, no intubation. 這些決定是病人自己或家人(如果病人不清醒)定的,有的病人有遺囑。
有些病人要DNR,如果沒有法律文件,有的家屬在病人昏迷時會改,醫生和護士當然得聽家屬的。我有個同事跟她老公開玩笑,如果他不讓她臨終時DNR, 她死了做鬼回來鬧他。
有些重症/晚期病人,家屬或病人自己不肯DNR的,現在醫院裏有很多這樣的病人占著床位幾年到十幾年(免費醫療的後果,多倫多星報幾年前報道過好些,有的官司打到高級法院);醫生會經常問家屬要不要改變搶救方案,最終決定的不是醫生而是病人或病人家屬。
安樂死:現在的法律是病人必須在極度清醒的時候做決定,而且是多次家庭會議之後,在病人還清醒的時候執行。一旦病人不清醒或糊塗時,安樂死就不可以執行了。
重症和晚期病人,家屬是可以要求臨終關懷的:comfort care only (嗎啡止疼,止痰,不輸液不鼻飼不用其它藥)。
安樂死法律要求很嚴是為了保護病人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