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治愈的疾病”是現代醫學用的錯誤觀念或借口。我的個人經曆和大量治療奇跡可以完全反駁它。美國專利法,美國食品法/FDA藥物批準標準,各州醫療事故法,各州醫療法,各州稅法政策,聯邦稅收政策等都包括幾個普通法學說,以排除能治愈慢性病的治療方法。現在全世界付出的代價是,每年約有三千萬人過早死亡。我將討論法律製度如何影響醫學。
(1)專利法排除任何由自然界創造的治療方法。僅這一規則就排除了估計至少數萬種天然抗癌化合物的研究和商業活動,也排除自然界的更多未知或未鑒定的抗癌化合物。簡單使用自然化合物不能治愈癌症等疾病。成功的治愈方法需要許多應用細節,例如每日劑量,治療期間,應用時間和互動因素。而不是“每天吃一包藍莓。”這就是為什麽隻有少數癌症患者會中彩票。由於專利法不保護詳細的治療方案,因此它阻礙了開發任何治療方案的研究和商業活動。沒有公司會投入數千萬美元來尋找無法盈利的治療方案。因此,公司必須選擇合成藥物,以便獲得絕對專利保護。
(2)美國專利法的意識步驟規則,排除了成千上萬種不同運動的研究和商業活動,每種運動都可以絕對治愈癌症和大多數慢性疾病。缺乏研究導致了一種荒謬的觀念,即所有的運動都是一樣的。所有運動研究都是輕浮的,輕浮研究結果不可能教人們將運動的治療能力從幾點提高到潛在的100分。
(3)FDA藥物批準標準,禁止任何需要患者積極的心理調節和身體活動的醫學治療。法律做出了一個非常錯誤的假設:心靈調節不能成為治療方法的一部分。雙盲變量控製方法將醫學研究模型限製在化學反應器和動物身上。遺憾的是,不包含意識的治療方法不可治愈大多數慢性疾病。
(4)統計學方法的誤用導致大量有缺陷的研究(斯坦福大學的研究發現85%的醫學研究有缺陷,但我發現100%涉及人體試驗的研究存在缺陷)。當大量研究以垃圾科學為基礎時,它不能導致治愈方法。
(5)基於證據的醫學在醫學中發揮了最壞的作用。普通法法官使用基於證據的判案方法是必要的。但是,醫學科學是一門漸進式科學,每天都會將知識添加到科學。基於證據的醫學的邏輯就像“如果我沒有看到它,它就不存在。”這種方法排除每個患者中大量未知變量,直接導致許多過早死亡。
(6)醫學功能和結構方法也不可行。 雖然它聲稱“科學有效性”給世界留下了深刻印象,但卻無法治愈疾病。 每個人類健康問題由大量基因或相應的編碼產物間接控製。 因此,通過使用單一藥物靶向一個基因或編碼蛋白質,生物化學步驟,或結構問題,是不能把慢性疾病治愈。 它已經失敗了幾個世紀,將永遠失敗。 此外,通過人口數據建立的所有慘靠健康特性(例如血液中的葡萄糖水平)都不能是預防疾病的有用指標。 這些數字(範圍為平均值±50%)隻能放映處於穩定運行係統的中間產物,但不能說明真實情況。 按人口健康數據,檢測任何結構問題往往為時已晚。
我已經確定了20多缺陷,每個都可以完全助止進化帶來醫治方法的。
美國的法律製度隻認可三種醫治方法:切,燒和毒(以某種反進化方式進行)。在治療癌症方麵,切割隻能靠運氣來治療早期癌症。沒有一個人可以提高人類對抗癌症的防禦能力。我已經證明,最後兩個永遠不能治愈癌症。致命的缺陷是荒謬的假設 - 能愈癌症隻能是一種合成藥物。這就是我們看到藥品,藥品和藥品的原因。自1970年以來,我們看到了失敗,失敗和再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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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開發人員開發了一個有缺陷的癌症治療模型如下:
(1)假設有用治療方法隻是切,燒和毒。專利法,FDA法規,各州職業法和聯邦稅收政策不包括任何在進化中發展並建立在人類基因的治療方法。
(2)然後開發人員選擇一種標準。切割僅限於早期腫瘤,燒僅在有限的情況下有用。因此,化療成為一種治療標準。
(3)在排除所有能治愈病的治療方法後,醫學發現合成藥物不能治愈癌症。因此,它將癌症標記為“不可治愈和終結”病。
(4)通過尋求快速措施,開發人員提出了大劑量的方案,用於殺死所有分裂細胞。
(5)為了確定治療效益,開發人員想出了一個不接受藥物治療的對照組。 對照組患者基本是等待死亡的人。 由於大多數抗癌藥物不能延長總生存時間,因此它們用“無進展生存時間”等作為評估標準。開發人員通過比較藥物治療組和對照組來評估藥物的“好處”。 通過使用誤導性的標準,開發人員自然發現該藥物的好處。
(6)當新藥出來時,將其與舊藥進行比較,以確定新藥的治療效果。在這個過程,癌症治療模型將引進更多的錯誤。
因此,任何人都應該看到這種癌症治療模式是古代政治家的固定產品。 它不允許開發人員尋求最好的治療方法,治療模型不是為了達到醫學價值而開發的。這不可能是科學。 鑒於古代政治家明顯無知,治療模式一定是垃圾科學。
步驟(1)是錯誤的,因為專利法排除了來自大自然並且與人類基因相容的所有治療方法(從整個自然界中潛在的治愈的藥物數量達到數十萬); 步驟(2)是錯誤的,因為它假定合成藥物可以治愈癌症,它的副作用不存在,並且可以用作治療標準(僅僅看病人檔案,我們應該注意所謂的“標準”從科學的角度來看,不可能有效); 步驟(3)是錯誤的,因為“無法治愈”無法在大量的癌症奇跡站立; 步驟(4)是錯誤的,因為它不能將癌症視為平衡問題和化學速度競爭問題。大量的藥物劑量也是錯誤的,因為藥物會嚴重損害器官和正常細胞。大多數藥物隻能在體內停留一到三天,但每次治療間的中斷都可以使癌細胞完成5到30個細胞分裂周期的機會; 步驟(5)是錯誤的,因為“控製組”是基於普通法的平均概念; 步驟(6)是錯誤的,因為它使用了錯誤且經常過時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