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神馬“美法院”,而是加州的法院。

我們這裏這樣的標簽多了。任何修車鋪子,地勒什麽的,都有這個標誌。

法律層麵上,大致就是說,汽車這個玩意兒,裏麵有成千上萬種零件,各種液體什麽的,的東西致癌,所以要有警告,讓消費者知情。

這標誌到底有啥用,我也不知道。不過我從沒看到過有人因此不開車了,也沒有看到有人車壞了不去修,或者戴著防毒麵具穿著防護服進車鋪的。更沒看到修車工人因此罷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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