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舉辦中醫診所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舉辦中醫診所的,應當具有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證書》並經注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三年,或者具有《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中醫診所的,診所主要負責人應當符合上述要求;
第五條 舉辦中醫診所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舉辦中醫診所的,應當具有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證書》並經注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三年,或者具有《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中醫診所的,診所主要負責人應當符合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