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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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類事件:第一,是以病人自己立的Will為準,每個可能出現的情況都寫到遺囑裏,很多時候是家庭中某一個代表有權執行,通常是遺囑中指定子女中的一個;第二,父母雙方中的一位健在,執行時會考慮他的決定如果病人沒有遺囑或遺願,如果瓊瑤的先生屬於此範疇,我會支持瓊瑤,他的孩子們隻能複議,不可做決斷;現在瓊瑤放棄這個權利是基於多方麵的考慮,也有可能生理心理都無法承受子女對她的決定的幹涉;第三,如果沒有配偶子女,有醫囑,醫願,遺願,遺囑,律師會參與。

我在想,得花點時間寫個材料到律師那公證一下,如果我先生或我的子女不尊重我的遺願,我讓他們在法律上不許,以備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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