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真能治病?誘導宣傳害死一條人命 (ZT)

來源: tantema 2014-09-09 11:20:23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154 bytes)

汪某為了推銷某品牌保健產品,不但號稱產品“連植物人也能治好”,更是在沒有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情況下,將患病的阿桂(化名)帶到家中治療,趁機推銷產品,結果延誤病人治療時機,阿桂最後死在汪某家中。

  2008年初,汪某聽說阿桂患有類風濕病,就找到阿桂推銷保健品,說吃了這些產品什麽病都能治好,植物人也能治好,並向阿桂及其丈夫保證產品能夠治好她的病,之後汪某又帶宣傳該產品的光碟到阿桂家播放。在王某的宣傳下,阿桂和丈夫都認為該保健品能夠治病,便從汪某處購買了一些產品,此後汪某又幾次送了一些產品到阿桂家給阿桂服用。2008年8月,阿桂在醫院查出肝炎病後,汪某帶來兩個被汪某稱為“專家”的婦女給阿桂看病,還說要接阿桂到家裏治病,病好了再收錢。幾天後,汪某帶車將阿桂接到自己家裏給阿桂治病,趁機又推銷產品。同年9月4日,阿桂在汪某家中死亡。經鑒定,阿桂因患急性重型病毒性肝炎,引起肝髒、多髒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事後,阿桂的家人將汪某告到裕安區法院,近日有了判決結果。王某在推銷保健品時誇大了作用,誘導阿桂認為吃了該保健能夠治好自己的病,特別是在阿桂查出得了肝炎病後,汪某在既沒有醫生執業資格也沒有醫學專業知識的情況下,將阿桂接到家中治療,以推銷產品,牟取利益,使阿桂沒有得到醫院正規有效的治療,延誤了治療時機,因此對造成阿桂死亡的損害結果應承擔次要民事責任。而阿桂得病及死亡是由其自身的體質所決定的,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理應知道保健品的性質,當身體有病時應到醫院接受正規治療,而不是隻吃一些保健品,還聽信汪某的誘導,到沒有任何醫療條件的汪某家治療,延誤了治療時機,故應承擔主要民事責任。(六安新聞網


所有跟帖: 

那不知道你那個牛皮蘚的保健品是不是也在此列呢? -醫者意也- 給 醫者意也 發送悄悄話 醫者意也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9/09/2014 postreply 18:47:59

有可能有副作用。別有敵意。 -tantema- 給 tantema 發送悄悄話 tantema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9/09/2014 postreply 18: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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