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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大家的注意力都集中在發生在湖南的孕婦死亡事件,一開始大家以為這隻是“又一件”醫療糾紛的新聞熱點。但實際上,本次事件可能會成為一個分水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1)網友們出現了幾乎一邊倒的對患屬的質疑,以往對患屬的質疑通常來自於醫院醫生一方;2)相當大部分媒體人和醫生參與到對此次熱點中的“無良媒體”和“無良記者”猛烈抨擊中,並且得到了很多網友的聲援;3)相當多得媒體和醫生對“花錢賠償,息事寧人”的做法的不滿成為“主流”;4)網友們對於第三方(主要是警察和相關政府部門)的“不作為”的憤怒非常明顯;
作為一個來自國外的醫生,我想基於本人過去的經驗,新聞報道中的“事實”和網友們五花八門的評論,和大家一起辨析以下事件各方的“責任”在哪?
患者分娩後死亡,在臨床上相對來說比較容易得出一個結論。從報道中得知,患者出現了“大出血”,診斷為“羊水栓塞”。相信大家已經了解到了“羊水栓塞”的可怕,甚至有人說它比埃博拉病毒更可怕。羊水栓塞作為一種突發情況,令醫生措手不及。在本事件中患者出現緊急情況後,醫院醫生想盡了很多辦法,上級醫院的會診,子宮切除等,最後未能挽回患者的生命。因此從臨床上講,醫院醫生沒有責任,除非有更多的證據表明醫院醫生存在過錯。特別需要指明的是:在這裏“過錯”不是指患者有無死亡等“患屬”的判斷標準,而是指醫院和醫生的救助是否到位且合符相關規定,比如說醫生和護士都應該明白分娩後有大出血的可能,如果有證據表明醫生和護士沒有盡到“相應的預防和隨後的救助”(注意這裏不是說有沒有成功),可以說是有過錯。當然這種過錯必須經過權威的,獨立的第三方的調查。
醫生沒有“臨床上的責任”,但有溝通上的責任。患屬沒有過多集中於醫院醫生應該承擔“醫療”失敗的責任(雖然有很多疑問),而是醫院醫生沒有盡到“溝通”的責任。比如說患屬明明就在醫院,結果醫院不知道為何繞了一個大圈找到村支書來“電話”通知患屬。在隨後的交涉中,醫患的溝通很不通暢。按我國的《侵權責任法》,溝通出現問題,醫院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接下來我們說說患屬的責任。網友們對患屬的聲討集中在“患屬不同意順產”導致羊水栓塞,不同意“切除子宮”導致搶救失敗。甚至延伸到了說分娩時婆婆不該在場,孕婦分娩前要指定個簽字代表。從現有的報道看本次事件中,患者是剖腹產,子宮也切除了,也沒發現有“延誤”(比如有報道說17:00通知可能切除子宮,17:15已經切除)。而且從臨床上說:順產與否和羊水栓塞沒有必然因果關係,子宮切除也不能保證救治成功。因此也可以說:患屬在本次事件中沒有“臨床上的責任”。患屬在信息非常有限的情況下,說了幾句“人之常情”的話,比如子宮切了不能懷二胎,而被上綱上線的批判,也略顯不公平。
患屬打砸醫院,無論如何是違法行為。希望這次事件中,這種違法行為能得到懲處。
再說說“無良媒體”。媒體人很多都是文科畢業生,常常懷有中國特有的“為民請命”的情懷(作為一個老外,對“情懷”二字了解不深)。因此報道對“事實”的描述有很多偏差,傾向於站在“民”這一邊。好在更多的媒體能夠站在更公正的角度來報道。這對於深受醫患糾紛苦惱的醫療界人士來說是個好趨勢。無良媒體在本次事件的傾向性報道,不知道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這需要媒體界和法律界的人士出來講解。
這些記者應該了解的是,患者是“民”,醫生,護士,甚至醫院也是“民”。醫患是一體的,傾向於任何一方都會同時傷害兩方。在其他社會新聞事件,比如富士康員工跳樓,官員微笑麵對百姓下跪,官員水災視要老百姓背等都看到媒體為弱勢一方說話,結果是同時傷害了雙方。
我從相關視頻和報道中,發現患屬在打砸醫院的過程中,有警察和媒體在場。這種帶著警察和攝像頭去砸醫院的場景,我是第一次聽說。更加“恐怖”的是,警察竟然“全程陪同”了整個過程沒有阻止。這種情況在國外是不可想象的,這種“中國特色”必須消除。不久前,剛有一起醫鬧事件被依法宣判,並且特別聲明了“醫療事故不是患屬打砸醫院,實施非法行為的理由”。希望本次事件中,我們也能更進一步地改善警察和相關機構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的“不作為”情況,不要等到最壞情況出現。
不出所料,這件事情最後可能會在協商中通過賠償解決。很多網友都在批評醫院這種做法,我也非常惋惜。但以我對中國醫療體製的了解,我非常理解當事醫院的做法。在各方(含相關政府部門)都不遵守規則的環境下,盡快把事情解決對各方來說其實是最佳方案。但不管最終如何處理,我深信我們的醫生仍然會一如既往的治病救人。
所有人都必須明白,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是“疾病”,而且很多就是“意外”,而不是死於醫生或醫院。希望大家一起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建立起互相信任的醫患關係。這也是我創立“杏仁醫生”的初衷。
我也想表達下對不幸去世的患者的悼念。我也相信醫療技術的不斷發展,有朝一日一定能夠征服羊水栓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