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素說[編輯]
燃素說是化學史上解釋物體燃燒的一種學說,產生於17世紀,是種錯誤和受局限的科學理論。這種觀點認為,燃燒是一種分解過程,物質燃燒時釋放出燃素,是古代化學的最後形態。
最早,醫療化學家如帕拉塞爾蘇斯曾設想化學物質含有三大元素:硫為易燃的元素,汞為流動性和揮發性的元素,鹽為固定和不活動的元素。到了17世紀,美因茨大學醫學教授約翰·約欽姆·貝歇爾略微修改了醫療化學的學說,於1669年主張固體的泥土物質一般含有三種成分:
- “石土”,存在於一切固體中的一種固定的土,相當於早期醫療化學家的鹽元素
- “油土”,存在於一切可燃物體中的一種油性的土,相當於硫元素
- “汞土”,一種流動性的土,相當於汞元素
貝歇爾認為,一切可以燃燒的物體含有硫質的、油性的“油土”,在燃燒過程中,它在與其他“土”結合時逃了出來;也就是說,燃燒是一種分解作用,物質燃燒後,留下的灰燼是成分更簡單的物質。
燃素說認為,燃燒和鍛燒的過程牽涉到化合物分解為組成部分的過程,在最簡單的情況下,也就是分解為硫質的“油土”和固定的“ 石土”。理論上,簡單的物體不能發生燃燒,因為含有“油土”和另一種土的物質必然是化合物。
18世紀,新的化學概念和燃素學說雙方支持者展開激烈辯論。1703年,德國哈雷大學的醫學與化學教授格奧爾格·恩斯特·斯塔爾把貝歇爾的“油土”重新命名為“燃素”,並把這個理論發展成更廣泛的理論體係,用以說明氧化、呼吸、燃燒、分解等很多化學現象。金屬是灰碴與燃素的 化合物,加熱釋放了燃素而剩下灰碴。總的說來,燃素為一切可燃物體的根本要素,油、脂、木、炭及其他燃料含有特別多的燃素。當這些物體燃燒時,燃素便釋出,或則進入大氣中,或則進入一個可以與它化合的物質中如灰碴,從而形成金屬。
到1740年,燃素理論在法國被普遍接受;十年以後,這種觀點成為化學的公認理論。
然而,燃素說未能合理解釋定量實驗的結果;根據燃素說,鎂在燃燒後會釋出燃素,但實際上質量不減反增。其後拉瓦錫證明氧在燃燒過程中必不可少,解釋了燃燒後增加重量的現象,並為其後的熱質說奠下基礎。
參考文獻[編輯]
- 〔英〕斯蒂芬·F·梅森,上海外國自然科學哲學著作編譯組譯,自然科學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54-159
參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