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體檢正常 一月後卻因肝癌死亡

 

浙江男子體檢正常 一月後卻因肝癌死亡
    
    中新網衢州5月6日電 (見習記者 施佳秀 通訊員 毛羽白)體檢完才一個月就發現肝癌晚期,醫治無效後身亡。日前,浙江衢州江山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被告醫院最終因侵犯原告身體健康期待權賠償死者家屬5000元。
    
2013年8月11日,江山男子吳某所在的鄉鎮組織免費健康體檢,由某衛生院負責實施。體檢結果反饋單顯示吳某的身體一切正常。
    
      在體檢後過了20多天,吳某突發身體不適,又到該衛生院檢查,發現肝部病變,經到醫院診治,發現其已罹患肝癌(晚期)。
    
      2013年9月11日,吳某因肝癌經醫治無效死亡。
    
      吳某死亡後,其家屬認為在吳某病情已十分嚴重的情況下,衛生院體檢卻未檢查出吳某已罹患肝癌,這一誤診行為導致吳某無法得到及時醫治而死亡。
    
      在江山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會介入調解時,吳某家屬甚至要求衛生院院長到吳某墳前下跪,賠禮道歉。
    
      經調解不成後,吳某家屬將衛生院訴至江山市人民法院。除了要求賠禮道歉外,吳某家屬要求院方支付死亡賠償金、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5萬元。
    
      “上門體檢是公益行為,受製於環境、設備等諸多因素,不一定能檢查出身體的異常情況,衛生院不應承擔責任。”院方代表的態度堅決。
    
      “體檢查什麽項目、用什麽方法一般是醫院與查體單位協議定的,一次體檢就100%發現患癌是不可能的。”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某醫院醫檢科負責人也表示,此類案件並非個例,造成吳某死亡的因素複雜,不能因為醫院體檢沒查出來就讓醫院承擔責任。
    
      該案審理法官毛誌明認為,如果該案簡單判決,一方麵將打擊醫院及醫生下鄉體檢為民服務的積極性,另一方麵不利於緩和醫患矛盾糾紛,可能造成更大的社會隱患。
    
      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希望緩和雙方的對立情緒。對吳某家屬,毛誌明向其釋明了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機構侵權的有關規定。“吳某的死亡與衛生院未檢查出疾病之間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賠償金缺乏法律依據。”
    
      但是毛誌明認為,衛生院在體檢中未檢查出吳某患有嚴重疾病,侵犯了原告的身體健康期待權,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最終由衛生院向吳某家屬支付5000元,吳某家屬同意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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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原告身體健康期待權 -TBz- 給 TBz 發送悄悄話 TBz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5/06/2014 postreply 12: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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