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是病況已危重到無法救治的地步,病人本人也點頭同意選擇放棄,應至少2位醫生在場,她老公無權阻止,屬瀕死階段的Hospice以減少痛苦 與安樂死兩碼事。
美國有些州也通過了安樂死法律,我對加拿大安樂死法規不了解,理應也有嚴格條文細節規定和法律程序,沒你想象的那麽簡單,更不是隨便什麽人願意都可執行的,否則不成了協助人自殺了嘛。
??隻因生活不能自理就可申請安樂死? 再說37歲肺癌晚期病危已宣告不治放棄,應與安樂死兩碼事吧。
本帖於 2024-04-28 15:46:01 時間, 由普通用戶 pickshell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