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律師辯護得高明,自領一罪搶劫罪,第二罪故意殺人罪中他未參與,故本案中無人應適用死刑。

若無此司法解釋,僅定一罪搶劫罪,此案中僅李一峰滿十八周歲,肯定判他死刑以息民憤。但該律師為達目的暗示李一峰父母改年齡,有違律師職業道德。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故意殺人的,因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最高法定刑都是死刑,故不會另定故意殺人罪,刑法上稱為“吸收”。搶劫完成後另外再殺人的定兩罪,兩罪並罰。中院的法官不太可能不知道此司法解釋,先想定李一峰死刑,以平民憤而已。被李的辯護人揭出,隻好順坡下驢,否則二審到省高院,一審法官很難看。本案定性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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