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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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龍哥”案:正當防衛不該是技術活

 

如果他們看起來像黑社會,走起來像黑社會,叫起來像黑社會,那可能他們就是黑社會,別的也許是假的,藏車上拿來砍人的管製刀具可是真的。

《尚書》中說:“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活。”人稱“昆山龍哥”的“寶馬文身男”,在本來就有錯的前提下,提刀追砍騎車的男子,結果反被砍殺致死。這儼然應了這句“自作孽,不可活”,用網絡流行語來說就是“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

在這起案件中,引起最大爭議的問題就是,騎車男反砍“昆山龍哥”的行為到底屬於正當防衛,還是屬於防衛過當?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在筆者看來,不管是按照常理講,還是從法律角度說,騎車男反殺“昆山龍哥”都應當屬於正當防衛行為,而不是防衛過當行為,不應負法律責任、刑事責任,相信這也是大多數普通人的立場。否則,將嚴重傷害社會的公平正義。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騎車男反殺“昆山龍哥”顯然符合這條規定。

 

道理很簡單,不能說“昆山龍哥”弄丟了手中的凶器,就等於他實施的暴力犯罪行為終止了,因為在這個過程中,隻是騎車男搶先一步搶到了本屬於“昆山龍哥”的凶器,是間接奪過了“昆山龍哥”手中的凶器。而且,“昆山龍哥”的車內極有可能還有其他凶器。

再者,回到案發現場,如果不是“昆山龍哥”在提刀追砍過程中不慎弄丟了手中的凶器,或者是“昆山龍哥”又再次搶到了凶器,那麽騎車男隻能任由“昆山龍哥”繼續施暴,自行車被毀、自己受傷乃至死亡的概率恐怕不會太低。更何況“昆山龍哥”這邊是多人,而騎車男隻有一個人。

 

在這種隨時丟命的情況下,任何一個人的正常思維都是要想方設法地保命,而不是想著要保對方的命。所以,設身處地地想一下,騎車男將施暴的“昆山龍哥”砍殺而死,是本能的自我保護手段,也是保命的手段。

事實上,騎車男“反殺”“昆山龍哥”引起的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之爭議,警示和提醒我們,不能把正當防衛設置成一項“技術活”,不能要求防衛人在孤立無援、高度緊張的情形之下,實施剛好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而必須設置成現場的自然而然的本能反應,要設身處地為防衛人考量。

如果正當防衛是一項“技術活”,那麽意味著受害人麵對他人的施暴之時,首先需要認真思考的不是如何保護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而是要考慮自我保護手段會不會傷害到施暴者,會不會造成施暴者傷亡。這實質上間接等於正當防衛行為在法律上已經消失,隻剩下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刑事責任的防衛過當,要麽就是撒腿逃跑,跑不掉的情況下“罵不還口,打不還手”,任由犯罪分子進行施暴,這顯然相當荒唐,違背了最基本的法理和常理。

 

 

防衛過當:不砍倒社會大哥,老實人有活路沒?

 

昆山紋身男劉海龍生平事跡:


2001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江蘇省昆山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5月13日因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被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2018年8月,因無故滋事、持刀傷害他人被當街反殺。

 

這樣的一個人,卻能掛金鏈,開寶馬,招搖過市,橫行無忌。

而一個騎電動車的人,遵章守紀在線內行駛,被逼停,被教訓,被刀砍,

尊嚴盡受踐踏,如今還有牢獄之災。這是怎麽了?

 

根據於歡案的經驗,昆山社會大哥被砍死案多半定防衛過當,

畢竟死人了嘛,人死為大,自行車男還有追砍的行為存在。


不過我隻求法官告訴我,該如何正當防衛,挑事的是社會大哥,拿出管製刀具的是他,

砍人在先的是他,如果不是運氣好大哥刀脫手,你告訴我如何防衛,是不是老實人隻有逃一條路。


等搶好刀之後,砍了社會大哥第一刀,這是正當防衛,社會大哥往車裏逃,

大概率上社會大哥車裏可能還有刀,或者開車直接撞死我,你說不砍倒大哥老實人有活路沒?


這事如果沒死人,必然入派出所做筆錄,那身份就讓大哥知道了,

知道之後你的老婆孩子大哥肯定會去照顧,請法官告訴我普通人有啥辦法自保。

孫赫博士理直氣壯地高鐵占座,紋身龍哥肆無忌憚的當街揮刀,滴滴順風司機毫無顧忌的交流性侵,

北京黑心中介囤積居奇抬高房價——


當這些個例積累成為普遍現象,


就足以說明我們的法律和製度,正在獎勵這些社會秩序的破壞者,這,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沒看過監控視頻的還以為凶器是老實人帶來的呢。夠黑啊。

法律上的人與生活中的人:

昆山龍哥被砍死案例,我想到了一個曾聽說過校園欺淩事件,我讀初中那會,正是古惑仔風行的年代,哪個學校裏沒幾個大哥,你被大哥打了就當白打,大哥打你是給你麵子,不能給臉不要臉,你去到老師那裏告狀,老師幫的了你一時,出了學校,先讓你吃泥巴,再讓你吃沙子,最後把你頭浸在馬桶裏吃屎,這就是告狀的代價。

 

又一次大哥也欺負一個學生,估計是欺負的太狠了,那老實人發脾氣了,就隨手拿起一塊板磚把大哥腦袋打開花了,大哥那群人看傻了,這時候正好有老師經過,事情鬧到班主任那。

就這事班主任知道後,看結果都是兩個學生傷了,那時代也沒監控,也沒必要問是非曲直就知道咋回事,大哥那群人還惡人先告狀,堅決要求給個說法。

 


班主任看傷情不算太大,也沒各打五十大板,而是立刻幫那學生聯係了區裏另外一個學校,和家長說做轉學手續吧,這事情我不可能處罰你家孩子,公安那裏我去擺平,不會讓你孩子進去的,雖然沒人證,但我知道你家孩子是被逼的沒辦法才正當防衛的,我相信你家孩子的說的。

 

 

老師為啥能這麽處理,因為對學生的情況非常了解,可以根據每個人平時的品行做一個判斷,這麽處理看似不公平,但反而能達到實質公平,而我們的法律其實是為了處理大規模陌生人糾紛的機製。

無論昆山龍哥再劣跡斑斑,一堆前科,渾身紋身,攜帶管製刀具,再具體的案件中他依然是普通公民,與為民除害的震川刀客是平等的。

法庭審理案子是隻看具體行為,龍哥砍你的時候,你可以用板磚正當防衛;你可以搶龍哥的刀,搶到刀了,再砍一刀也算你防衛,因為那時候畢竟爭執依然存在,但這一刀有講究,因為此時龍哥沒刀,你砍腳,砍手可以,不能攻擊要害。
接下來,龍哥逃了,那就不能再去砍,更不能飛刀傷害龍哥,那就定你過當了。

法律講邏輯,會把短時間激烈的暴力衝突做細致的拆分,然後判斷哪些屬於故意傷害,什麽行為算正當防衛,什麽算防衛過當。學法律就這麽書呆子一樣學這種區分。

 

為啥這樣機械教條,因為法律把具體案件中的人抽象成普通自然人,都市白領和社會大哥同等待遇,普通人發生衝突,當然不想惹事,但和社會大哥發生糾紛,這位龍哥一看就不是善茬,隻要反抗了,龍哥傷了,就派出所做筆錄,龍哥知道你是誰了,是必定會報複的,但我們的法律假設是無罪推定,隻要龍哥還沒帶人砍上門,就不允許假想防衛。

可每個人在真實生活中是會根據對方是啥人決定自己的行為的,如果僅僅是鄰居矛盾,一時衝動舉起菜刀,我相信震川刀客是能克製的,但如果對方是龍哥這樣的社會人,那就必須砍死才能保自己平安。

為啥龍哥自己平時金鏈子加紋身,這種誇張的打扮也是為了顯示自己社會人的身份,讓對方恐懼,起到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效果,社會大哥不怕進局子,但也明白打架比恐嚇成本高,既然要享受這打扮的好處,也得承擔風險,這身打扮會有反噬作用,就是對方一旦反抗,就必定要弄死你,否則自己無法保平安。

 


我想於歡案中於歡才二十出頭,如此下死手,也有這方麵的考慮,所以懇親法官判之類案子的時候,考慮下龍哥這類人的身份,因為這類人的身份會逼善良人防衛的時候必須過當,矯枉必須過正,這種過當是另一種形式的正當。麵對黑惡勢力,同等程度的暴力是無法保護自己的,如同滅日本軍國主義,必須用原子彈,這樣才能盡早結束戰爭,死的人反而少,要怪就怪大哥們自己那行頭逼老實人下死手。

關於昆山砍人事件,很多朋友問到了正當防衛的事,我可以聊聊。

事情的起因大概是這樣的:昆山順帆路震川路囗,開汽車的人碰到開電單車的人,幾個人下來把電單車主打了一頓。因為不解氣,這個花臂男子還上車拿刀砍人,結果刀掉了反而被電瓶車主撿起來砍他一頓反殺,花臂男子自己被砍死了。

列法條是容易的,《刑法》第二十條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但我們常調侃“正當防衛”,聽說過,沒見過。

 

 

原因很簡單,公訴方拿出被告人確實殺人了的證據不難,而辯護人主張正當防衛,則需要證明:存在不法侵害、防衛適時(不是事後防衛)、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

視頻看了兩遍,在有限的證據麵前,我認為,本案單車男,是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

1.糾紛由交通事故引起,主要過錯方,在於寶馬車一行人。轎車追尾,且車頭在非機動車道上,變道錯誤。

2.短暫地調停後,混混男下車,小車中的女士無法製止衝突,三人圍毆單車男。

3.圍毆單車男後,混混男沒有收手,反而變本加厲,返回車內,持刀出來,砍殺單車男,無人製止。

4.混混男砍殺幾刀後,刀脫手,單車男爭搶到刀(需要根據《司法鑒定》判斷致命傷是否在此時產生),追擊、反殺混混男。

 

 

我認為,但凡有點常識的人,都能分辨出孰是孰非,刀是混混男的,仗著人多勢眾,當街砍人,不法侵害顯然正在發生,若不是砍刀脫手,死亡的極有可能是單車男,麵對暴力犯罪,他擁有法律意義上的無限防衛權。

那在單車男搶到刀,反敗後,追擊混混男的舉動,就是防衛不適時,超過必要限度了嗎?我認為:危險狀態還在繼續。

其他拉偏架、沒製止過混混男砍殺的一行人,完全有可能去控製單車男,任由混混男處置,或是混混男直接開車撞死他。

反抗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能說反敗了,就會轉勝,也不能要求受害人,必須一擊斃命,在這種危急情況下,正常人很難判斷對方是否失去了繼續傷害自己的能力。

 

對正當防衛的技術含量要求過於苛刻,會害死受害人,違背法律的公正。

希望承辦本案檢察官、法官能理性認定事實,依法處理,不讓眾人喪失去對法律的信心。畢竟,如果這都不能算正當防衛,那結論就是讓受害者去死吧。

衝動是魔鬼,可惜,很多人忍不住衝動,還是成為了魔鬼。

寶馬和電動車發生剮蹭,本來是屁大點的交通事故,可是,雙方動了手。動手就動手了吧,畢竟誰都不是喬峰,沒有降龍十八掌,能讓人一招斃命,結果呢,一方還掏了刀。這下好了,*****不成,反被切了。失手掉刀,被對手撿到,擦擦幾刀,瞬間斃命。

 

怎麽定性?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正當防衛?

 

我們先來看看刑法是怎麽規定的。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是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全部規定,換成大白話就是,如果有人正在侵犯你,你可以采取措施製止對方的侵犯行為,對此不用承擔責任;但是,采取的措施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否則屬於防衛過當,仍要承擔部分責任;但是(又來但是),如果對方侵犯你的行為屬於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那你就啥也不用想了,放心大膽的回擊吧,即便把對方幹死了,也不用承擔責任。

 

 

防衛過當典型的案例就是,有人正在偷你的錢包,你反手就是一刀,把人捅死了,這屬於明顯的防衛過當,要承擔部分責任。因為,人家就是謀財,又沒帶凶器,罪不至死,你何至於直接就把人捅死。

回到本案中,這個身手敏捷、快速撿刀的白衣男子,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首先,對方從車裏拿了一把刀出來,直撲白衣男子,並砍了好幾下,屬於明顯的正在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白衣男子趁其刀落之際,快速搶刀,並揮刀反擊,屬於典型的正當防衛,至此毫無爭議。

 

其次,在對方被白衣男子砍倒在地,失去反擊能力後,白衣男子仍緊追不舍,連砍數刀,這後續的行為,算不算正當防衛,估計爭議較大。

 

理論上講,正當防衛規定的條件很明確,即隻能製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當對方失去反擊能力,不法侵害行為停止時,白衣男子如果此時法律上身,應立即停止追趕,保持行為上的正當性。可惜,人不是機械的法條,此時荷爾蒙已然爆發,手裏那把刀沒能停住,又補了幾刀。

這後補的幾刀,到底算什麽?這成心是考驗法律狗。

 

如果將其定性成是防衛過當,甚至是防衛結束後的故意殺人或者過失致人死亡,估計群眾該憤怒了。明明是寶馬車有錯在先,開到了自行車道上,幾個紋身男仗著人多,先動的手,還先動的刀,最後這個防衛的人怎麽反而有罪了,是不是你們跟黑澀會有一腿?

如果定性成是正當防衛,這後補的幾刀,又怎麽解釋?

其實,很好解釋。

 

1、紋身男好幾個幫凶,同時在對白衣男子實施不法侵害,你怎麽能確定所有人的不法侵害都已經停止了呢?別的幫凶可是一刀沒挨,胳膊腿都健全著呢,哪怕是對你擼一個拳頭,吐一個口水,那也是不法侵害,至少有潛在的不法侵害。所以,不法侵害並沒有停止。

2、隻要不法侵害沒有停止,正在進行,則好解釋了,根據上麵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於正在行凶的不法侵害,防衛人可以無限防衛,也即,即便把人幹死了,也不用承擔責任。所以,白衣男子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正當防衛,是為了讓受害人在緊急情況下自救。如果敵動我才能動,敵不動則我也不能動,那不是正當防衛,那是傻帽加弱智。人家都掏刀子了,難道你等著被人家砍?

 

所以,對於這種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的正當防衛,司法應當寬容正當防衛人在防衛時的必要荷爾蒙衝動,畢竟人不是機械的法條,也不是機器,不是摁個開關說停就能停的。

反正不管怎麽說,我是站在了人民群眾這邊。

最後說一句,在天網加互聯網時代,人人都有機會當了一把福爾摩斯。

我看了監控視頻,紋身男的刀被搶走後,他是抱著腹部逃跑的。這應該就是在搶刀過程中腹部被捅了一刀。

從他的死狀看來,腸子滿地,很可能這是致命傷。


電車男是不是防衛過當,其實要看兩個關鍵:


第一,死因鑒定,是不是搶刀過程中造成致命傷的。後麵追砍,很難形成垂直刀傷,估計都是非致命的。

第二,電車男怎麽辯解他為什麽要繼續追砍紋身男?如果他說,我被他砍了幾刀,後麵很憤怒,就想砍他。那就很難說是正當防衛了。


如果他說,他們人多,是黑社會,害怕他回車裏拿刀或拿槍,所以追。但紋身男都跑草地上了,為何還要砍?這也要看他們是不是扭打在一起。

 

當然,對於正當防衛,我們在司法實務中很難見到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

 

可能斯文人(文人學者)都沒有嚐試被人砍殺、強奸、家暴過吧,他們無法理解在危急場合中人的心理壓力、害怕和反抗本能,他是不可能做到精準打擊,符合坐在書桌裏冥想出來的合理程度。害怕心理可能會導致他認為繼續砍對方,自己才會是安全的。

 

如果小時候遭受過嚴重的校園暴力,相信會有所體會。

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反殺施暴者的案件也不少,有激情反抗致人死亡,有預謀反抗致人死亡的。之所以判有罪,是人們往往問:你為什麽不向警察求救,不向居委、婦聯反應?偏偏選擇了不必要的反抗手段?
事實上,他們報過警,求救過,但沒有用。


最終忍無可忍,想結束這種被施暴狀態時,根本不可能控製自己的防衛限度。
在沒有陪審團製度下,司法實務對於正當防衛的理解和案例闡釋是不是過於機械了?

昆山追砍電動車主遭反殺的事件、毫無疑問應該適用正當防衛。理由非常簡單:

 

①被殺者明顯出錯在先且氣焰囂張。


②被殺者直接手持砍刀挑釁。防衛者生死攸關。


③生死攸關的危急之中防衛者撿到刀純屬僥幸、本能生存欲望之下、不是魚死就是網破、反過來奮力砍殺合情合理。


④防衛者瞬間激情完全是被挑撥起來的、這種強烈的情緒無法控製完全合理。一幫吃瓜閑人說人家都逃了你為何不見好就收還要追殺、這幫人不是有病就是邪惡。被挑撥起來的生死關頭的強烈情緒是這麽容易壓製、這麽快就能恢複理性的?


⑤有人說龍哥玩的是刀背砍人嚇唬嚇唬的東北套路。滾你媽的東北套路、這種江湖戾氣十足的垃圾文化還特麽有臉放上台麵討論?你不要行凶、你隻要行凶的行為一旦實施出來、最後被人反殺完全就是你自己的責任、百分百自己活該。這才是法治國家應有的思維方式。


⑥中國的正當防衛法觀念下似乎本次防衛者過分了。但這隻能說明中國這方麵法製以及相應的觀念落後了、要升級了、要有新的判例了。而這次、恰恰是彌足珍貴的最佳機會。

 

行凶者死得活該、死得有益於法治的進步、死得有利於糾正民間一部分群體裏存在已久、令人作嘔的江湖戾氣。
OVER。

如果刀沒掉,你猜死的人是誰?


在討論這個事之前,跟大家講個發生在身邊的故事:


我們老家,離山西五台山很近,村口的馬路上經常有拉煤的大車經過。他們穿州過府,又拉著那麽多的煤,經常被一些小地痞流氓盯上,所以很多司機的座椅底下都放著一把砍刀。剛開始的時候,他們的出發點確實是自衛,但是慢慢地這種行為卻變了味道。


我大二那年,隔壁的村子過廟會,有兩撥小年輕不知道因為什麽原因,在馬路邊上打起了群架。這樣一來就耽誤了大車的行程。大車司機下來多番勸說,非但沒能讓這些小年輕讓開道路,反而被人扇了耳光,於是司機扭頭回車裏拿出砍刀,幾刀下去,一位二十出頭的年輕人當場死亡。


回到今天這個案子上,在警察調查出結果之前,我們很難判定電動車主是不是構成正當防衛,單說這一次是刀掉了,如果沒掉呢,那時候死的又會是誰呢?可想而知。


咱們再做一個猜想,如果大車司機沒有帶刀,是不是就不會殺人,是不是就不會有牢獄之災?寶馬車司機如果沒有帶刀,是不是就不會殺人未遂反被殺?刑事上的責任,我們可以等公安機關查清楚之後再分析,但為了自己和他人的自由和生命安全,我們是不是可以呼籲一下:關愛自由與生命,從遠離管製刀具做起!

玩過遊戲的人,尤其水平一般的,經常會被隊友罵送裝備,送人頭。


下車挑事的是你,回車取刀砍人的也是你,被自己刀砍死的也是你,完美詮釋了送裝備送人頭的最高境界。
來說一下法律吧,騎車男到底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從視頻中我個人觀點傾向於正當防衛,紋身男下車挑事,後回去取刀,取刀砍人反被砍,騎車男在紋身男往汽車方向走時,又揮刀砍人,就是這裏,會產生爭議。

 

因為如果紋身男逃跑那是防衛過當,如果是再去取凶器那就不屬於了,但問題是以當時情況你是當事人的話你能辨別出紋身男是逃跑還是繼續取凶器?


顯然在當時的情況下,誰也無法準確判斷,監控隻是還原事發過程,但是無法對現場進行錄音,也就無法聽到現場說了什麽,假如,紋身男說快跑之類的話,騎車男仍然繼續揮刀砍人,顯然是防衛過當。如果紋身男說開車撞死你或者繼續找凶器,那麽實質上這個行為並沒有結束,騎車男揮刀砍人仍然是防止自己被繼續侵害。

 


但在沒有足夠證據表明紋身男往汽車方向走時要幹什麽,從保護行為人的角度來看還是要做出對其有利的解釋。
當然,如果最後定為防衛過當,那麽紋身男負有主要過錯,騎車男最終會被定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結果。但在量刑上會從輕減輕處罰。最終也不排除免除處罰的結果。

 

 

大象公會:在中國,正當防衛為什麽這麽難

 

文|吳餘

「正當防衛」在國內多次成為輿論焦點,近日江蘇昆山「寶馬司機持刀追砍電動車主 刀沒拿穩遭對方奪過反殺」的新聞,又一次引發熱議。

在很多人看來,寶馬車上的紋身男仗著人多勢眾,當街毆打並持刀追砍他人,電動車主的反抗值得理解和同情。

類似的公共輿論此前也多次爆發,如 2017年山東於歡辱母殺人案,一審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審判處無期徒刑,引發巨大爭議。二審依然認定防衛過當,徒刑減為五年。

2016 年,一位得知妻子被強奸的丈夫在追趕強奸犯過程中將其打傷,被判故意傷害罪,2009 年,賓館服務員鄧玉嬌刺死糾纏要求三陪的鎮政府人員,被判為防衛過當,因其他事由免予刑事處罰。這類案件都激起了媒體和網民的強烈反響。

在美國同類案件的對比下,中國法院判定正當防衛時的極端謹慎,更讓許多人憤懣不平。

2011 年 1 月,美國佛羅裏達州 14 歲少年薩維德拉在校車上遭到一夥高年級學生霸淩,逃下車後,緊追其後的霸淩者又用拳頭擊打他的頭部。薩維德拉向領頭的霸淩者努諾連捅 12 刀,將他刺死。而佛州地方法院以「自我防衛」為由,判定其「未成年二級謀殺」罪名不成立。

為什麽在中國構成正當防衛這麽難?為什麽中國與美國有如此大的差異?

正當防衛有多難

在中國司法實踐中,案件被告提出正當防衛的話,得到法院承認的情況相當少見。

有研究者從全國各級法院公示的正當防衛的案件中調取了 226 份判決書,其中絕大部分被判為不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認定正當防衛的僅為 6%。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樣本已經算是對正當防衛認定存有一定爭議的案件,而更多實施防衛行為的案件,由於法律條件的不滿足,壓根就沒被考慮。

這一現象的直接原因,是中國法院認定正當防衛的門檻過高。

中國刑法對正當防衛的規定,見於刑法第 20 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法條雖然字句清晰,但法官在處理具體的案情時,並不是依據這些措辭抽象的法條,而是參照刑法理論,從法條中提取歸納出某種情形的條件,再將其與案情一一比對認定。

在這一過程中,正當防衛的門檻就被提到了一個極難滿足的層級。

中國刑法通說認為,構成正當防衛的條件包括以下幾項:

一、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

二、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當中。

三、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即防衛人要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且其防衛行為是為了製止侵害、保護合法權益。

四、對象條件,即防衛行為是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的。

五、限度條件,即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製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否則構成防衛過當。

經過這樣一番重組,看似簡單的法條立刻變得複雜無比,而且在具體實踐中,還被混入有中國特色的種種問題。

以規定最明確的「起因條件」為例。刑法學者張明楷指出,雖然刑法明文規定,正當防衛的起因可以是對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侵害,但中國司法實踐中,往往隻有在防衛人麵對謀殺、強奸、搶劫幾種特定侵害行為時,其自衛行為才能得到公訴方和法院的認可。如果是在故意傷害行為或侵害名譽權行為麵前還手自衛,一般會被當作互毆處理,不認定為正當防衛。

「時間條件」也經常引起爭議。2004 年,長沙出租車司機撞死劫匪的案件被法院判為正當防衛不成立,就是因為司機是在劫匪逃離過程中將其撞死,劫匪的侵害行為已經中止,不滿足時間條件的要求。

同理,2016 年丈夫打傷強奸犯的案件,也發生在強奸行為中止後,因此不構成正當防衛。

「限度條件」在實踐中也很麻煩。如中國大部分考核方法一樣,大多數法官對防衛者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的判斷,主要是針對行為的結果,而不是防衛者的具體境遇。若遭到群毆,以刀子等冷兵器突圍,極有可能因造成多人傷亡,而被法院認定為防衛過當。

最麻煩、對防衛者也最不利的,則是對防衛者「主觀條件」的認定。中國刑法通說認為,防衛人必須意識到自己的目的是為了製止侵害,而不能是故意侵害他人。如果是帶有報複目的的行為,則因為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對其主觀條件的判斷就是隻有犯罪意思、沒有防衛意思,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

可想而知,防衛人的「主觀條件」並不容易認定,需要通過防衛者自己的供述和其他客觀證據來綜合推理。由於司法機關習慣於有罪推定的辦案方法,而防衛者往往是案件的被告,麵對公訴方和法院處於不利地位,從嚴判決的可能性便有所增加。

以 2000 年四川瀘縣的一起案件為例:被告人楊某的公公王某(本案被害人)多次糾纏楊某,欲與其發生性關係。某日,王某又欲與楊某發生性關係,雙方發生拉扯,王不慎摔倒在地,在無亮光的情形下,被告人楊某摸著狗槽砸傷王某頭部。

檢察院和法院認為,雖然缺乏證據證明被告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但該案的被告人長期受到受害人的性侵犯,在主觀上對受害人已經產生仇恨情緒。在再次受到性侵犯時,被告首要考慮的是拿起較重的狗槽向人頭部砸,基於長期的屈辱和仇恨感,其對被害人的傷亡結果是持放任甚至是追求的態度,也就是間接故意甚或直接故意。因此,一審檢察院和法院均認定被告人不構成正當防衛,成立故意傷害罪。

麵對這種判決,絕大多數人都很難不對被告人報以同情。

但是,中國對正當防衛的種種限定,在各國法律中並非孤例。在以成文法為中心的大陸法係國家,法院依據刑法理論得出上述結論實屬必然。對正當防衛主觀條件的要求,最早是德國刑事判例與刑法學提出的。日本刑法理論則花大量精力對各種情況下使用武力的必要限度作了大量技術性規定。

德日學派日漸占據主導的中國法學界,雖然不斷呼籲降低正當防衛的認定門檻,但由於這一學派提倡的客觀歸罪的基本立場,仍對正當防衛多有限定。如在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18批指導性案例中,於歡案的裁判要點仍是:

判斷防衛是否過當,應當綜合考慮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以及防衛行為的性質、時機、手段、強度、所處環境和損害後果等情節。對非法限製他人人身自由並伴有侮辱、輕微毆打,且並不十分緊迫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致人死亡重傷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當然,德國、日本等國家的訴訟製度較為完善,判決結果不會全麵違背公眾的道德常識。

正當防衛在這類國家,更多被視作一項法定的違法阻卻性事由。立法者和司法人員主要注重的是維護法律秩序的統一,防止嫌疑人鑽法律空子脫罪,甚至以「正當防衛」之名行故意殺人之實,因此必須在技術層麵進行細致的規定。

不過,大陸法係的這種觀念雖有其道理,卻或許忽略了事實的另一麵:與機械狹隘的法條認知不同,正當防衛是人類漫長曆史形成的共識。某種程度上,它可以被視作一項自然權利。

霍布斯和洛克都將自我防衛視為自然法的第一定律,他們認為,對侵害作出反擊,是人自我保存的本能,盡管人們用實施暴力的權利換取了主權國家的和平,但在無法及時得到法律救援的特定狀況下,實施私力防衛行為仍是人的自然權利。

雖然這種論證更像是一種思想實驗,但人類法製史的進程的確印證了他們的推理。無論古今中外,正當防衛都是一項普世性的法律規定。

公元前 5 世紀,古羅馬《十二銅表法》第八表第 12 條就規定正當防衛的雛形:「如果夜間行竊,就地被殺,則殺死他應認為是合法的。」

古代中國同樣如此。漢代律法規定:「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人欲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唐代的《唐律疏議》則規定:「諸夜無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

近代成文法對正當防衛的規定,始於 1532 年製定的神聖羅馬帝國《卡羅林納刑法典》。法國大革命後,1791 年《法國刑法典》也繼受了這個古老的法律規定,其第 6 條規定,「當殺人係出於正當防衛之現實的緊迫情形所支配時,這種殺人是合法的」。

此後,著名的《拿破侖法典》和 1871 年《德意誌帝國刑法典》都繼承了類似的規定並加以完善。正當防衛遂作為大陸法係刑法的重要部分延續至今。如今,沒有一個國家的刑法不包括正當防衛的相關規定。

事實上,即便在實證主義占據主導的大陸法係,早期法學家仍將正當防衛視為自然權利。德國刑法學家蓋布認為,正當防衛是一種超越曆史與國家體製而理所當然存在的一種權利。1862 年,他在所著的教科書中寫道:「正當防衛的適法性及不可罰性,其基礎來自於一般人本性的感情。」

隻是在大陸法係國家,由於法律製度以成文法典為中心,立法者更多注重法律體係的統一性和平衡性,其司法教育也以重視技術細節的法教義學為核心,對「一般人本性的感情」往往來不及考慮。

而普通法係國家的判例法製度與公民陪審團製度,則能夠更加靈活的修正僵化的規則,並將社會大眾的共識轉化為法律。美國的正當防衛製度就是一個典型。

從「撤退義務」到「堅守陣地」

在現代普通法係國家,構成正當防衛的要求比大陸法係寬鬆得多。

在大陸法係國家,隻有當不法侵害客觀存在時,正當防衛才有可能成立。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也多遵照客觀標準,且客觀標準的判斷多由法官決定。

而普通法係僅要求「防衛人合理地相信為避免非法侵害而使用暴力是必要的」,即便認識錯誤,結果失當,也可以作合法辯護。合理的標準取決於普通人的一般認識,往往由陪審團判定。

典型如 19 世紀的一個案例,死者威脅要殺人,並把手伸向口袋,結果被威脅對象開槍打死,盡管事後查明死者口袋裏並沒有槍,但防衛人的錯誤被認為是合理的,因此免受追究。

在普通法係中,控辯雙方平等爭取平民組成的陪審團的認可。因為防衛人往往是先遭侵害的一方,其防衛行為往往能得到陪審團的樸素同情。由於陪審團具有決定是否有罪的權力,而生效判決又會成為判例法的一部分,如此形成的製度對防衛人的態度自然遠比冷冰冰的成文法要有利。

在普通法係國家中,美國又是一個防衛權尤其強大的特例。絕大多數州甚至為此專門製定法令,不執行普通法的一般規定。

普通法對防衛的爭議核心,在於「撤退義務」的規定。

據 18 世紀英國法學家威廉·布萊克斯通的記述,英國普通法規定,在麵對侮辱或毆打等輕罪行為時,防衛者在實施致命武力之前應先撤退,除非麵臨突發的、暴力的,且等待合法救助將導致明確且立即的傷害的情形。

實際上,「撤退」規定的含義,就是要求防衛者隻能在「沒有其他回避方法」時暴力還擊。美國普通法繼承了這一規定。

然而自 19 世紀開始,這一義務便遭到了美國司法界的強力抵觸。原因之一在於檢方常以「未執行撤退義務」為由懷疑自衛行為的正當性和合法性,但是否「沒有其他回避方法」在證據上又極難證明。許多法官和普通民眾都認為,這一義務是鼓勵懦夫行為,而不是鼓勵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利益。

1914 年,後來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本傑明·卡多佐在判決裏寫道:「絕不會有法律要求在家裏被侵擾的人撤退。如果在那裏被侵擾,他應該堅守陣地,抵抗襲擊,沒有義務從自己的家裏逃到田野和公路上去。」由此,住宅成了撤退義務的例外情形。

1921 年,霍姆斯大法官在布朗上訴案中反對一審法院因被告未執行「撤退義務」的有罪判決。他在判決書裏寫道:「在麵對舉刀的情況下,不能要求作出分寸恰當的反應。」他激進的提出,受害人沒有義務從他有權待的地方撤退。

美國法學會 1962 年通過的《模範刑法典》對這一爭議作了表麵上的折中處理。《模範刑法典》規定,隻有在「行為人知道他可以完全安全地撤退以避免使用該武力」時繼續使用致命武力,才會被排除正當防衛。

事實上,這樣的條件極大的限製、縮小了「撤退義務」的司法效力。因為這一規定完全以行為人的主觀認識為標準,而且在美國這個個人持槍的社會,「完全安全地撤退」幾乎是不可能的。這使得「撤退義務」幾乎成了排不上用場的擺設,同時賦予公民極大的自衛權利。

2005 年,佛羅裏達州率先通過一部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正當防衛前的撤退義務。這部法律被稱為「不退讓」法,任何未從事非法活動的公民在合法停留的場所遭到侵犯,都可以用他合理相信的適當的暴力反擊,包括使用致命武力。二十餘個州隨即也出台了類似的法律。

本文開頭提及的 14 歲男孩薩維德拉捅死 16 歲同學的案例,就是在這一法律背景下發生的。當地法官在判決書寫道:「被告身處他有權停留的場所,且未有非法活動」,「他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自己麵臨死亡或重大身體傷害的危險」,因此成立正當防衛,不成立謀殺罪名。

如果昆山砍人案發生在美國實行「不退讓」法的地區,電動車主麵對多人毆打和紋身男持刀襲擊,在向侵害者使用致命武力後,會有充分的理由,爭取法律和陪審團的支持。

事實上,「不退讓」法還並不是美國最強力的正當防衛規定。曆史上,美國一些州的公民不但有權抗擊犯罪分子,甚至在麵對警務人員的非法逮捕時,都有權以槍支彈藥與警察對抗。

在 1893 年的普拉默上訴案(Plummer v. State)中,印第安納州最高法院判決,被告以武力抵抗警方非法使用暴力,造成警員死亡的行為是合法的。這一判例表明,公民擁有用暴力(乃至致命武力)對抗非法逮捕與警方非法暴力的權利。

直到 1957 年,加利福尼亞州刑法典與《模範刑法典》才開始撤銷公民對非法逮捕的抵抗權,因為當代社會武器強度升級,普通人暴力拒捕反而容易死得更慘;司法保障也進一步完善,被非法逮捕造成的侵害,一般都好過與警察拔槍互射。

但並非所有州都追隨了這種做法,因為這可能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逮捕和第十四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直至今日,美國南方仍有十幾個州認可公民暴力抵抗非法逮捕的正當權利。

所有跟帖: 

種種證據擺在眼前,這都要看律師是不是有力,法官怎麽判了。我也挺機車男,希望律師能為他做無罪辯護 -七彩奶油- 給 七彩奶油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8/29/2018 postreply 21:37:32

昆山砍人事件,別讓正義沒有了方向 -YMCK1025- 給 YMCK1025 發送悄悄話 (6892 bytes) () 08/29/2018 postreply 21:45:26

是啊,這說的有道理 -七彩奶油- 給 七彩奶油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8/29/2018 postreply 21:55:46

又有一例 -YMCK1025- 給 YMCK1025 發送悄悄話 (276 bytes) () 08/30/2018 postreply 15: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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