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都對,包括引用案例,確實是奇觀。應該是自己寫的。被接受的原因主要是幾個聯邦巡回法院對這個問題的結論不同。最高法院一般會接受案件以統一。
http://sblog.s3.amazonaws.com/wp-content/uploads/2014/11/Chen-Cert-Pet.-SCt.pdf
不過最奇觀的還是這個案件,1963年一個嫌犯沒有獲得免費律師,他在監獄裏自己用鉛筆手寫了一份訴狀,被最高法院接受。
http://en.wikipedia.org/wiki/Gideon_v._Wainw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