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請教一下加州驅逐後追討欠租是否值得繼續走下去。
情況簡述(驅逐沒找律師,都是我自己做的):
房客2025年7月房租$3350隻付了$500,後來就再沒付過。
2025年8月6日張貼3-day notice。
8月22日在Santa Clara高等法院提交UD案件(CM-010、SUM-130、UD-100)。
8月24日當麵送達一人,8月26日郵寄另一人,9月5日視為送達完成,等待租客應答 (at least 10 court days)。
9月23日申請default判決(CIV-100、UD-110、UD-116)。
10月28日法官簽署UD-110,11月7日法院入檔 - 官司總算贏了!
11月10日交文件給警長辦公室,11月13日張貼5天通知,12月1日警察完成清場(租客早不在了,但是留下大量東西)。
12月:按規定發通知給租客讓她們取回物品;物品放在房子裏存放等待18天,同時安排維修、清潔。
1月4日:掛牌出租,1月15日簽新租約,1月22日新租客入住(新租金根據市場價提到$3650)。
現在的問題是法院隻判了7月和8月租金,因為八月份我提交paperwork的時候法院隻許填當時欠的租金。
如果要追討9、10、11月租金共$10,050,需要另起一個limited civil case,還要再次serve被告,我都不知道她們現在的地址,隻猜測她們一個可能在亞利桑那州,一個還在本地。好像法院也允許email送達,但我最後收到租客email還是是2023年,不知道法院能否接受。
背景:房客是母女兩人,太平洋島民但是英語都沒口音,應該是美國長大的。女兒是高中學曆,做data entry order management的工作,2022年申請的時候年薪大約11萬美元,後來2025年據說是失業還是又找到了工作?但是她應該是月光族,而且極不靠譜,從一開始2022年就一直跟我說賬戶裏沒錢,經常拖欠房租和撒謊,信用分數615。母親不工作,但後來一直是她在付房租,比較靠譜些,可能有存款或退休金,現在大概率在亞利桑那。最不負責任也是我最不能理解的是她們明明十月份就不在那裏住了,我多次聯係希望她們把房子給回我,甚至主動提出給她們錢,她們也不理,就是一直拖著。12月1號我才發現冰箱食物因為PG&E斷電都長qu了,冰箱扔掉後留下的醜味最後反複才去掉。
請問:
這種情況下,為了追這$10,050再起訴一次值得嗎?
如果地址找不到、隻能向法院申請email送達,成功概率大不大?是否值得雇私家偵探(大約500美元左右)查地址?有跨州追討判決(去亞利桑那執行)的經驗嗎?
謝謝大家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