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一個可能有關法律的問題
是轟房客的事情,
租戶的女兒因為背景太差,無法租房,老爹以他自己的名字租的,當然租戶隻有老爹一個人,結果女兒惹事生非的,作為房東,我終結了lease。做了個30天的notice,老爹先騙了我一把,但是房東也沒有啥實際證據證明爹騙人,
現在有個棘手的問題,租戶第28天說明天可以把房子退給我,因為房子都有備用鑰匙,我說我們不需要見麵,但是租戶堅持要見麵,我也答應代理去的時候給租戶打電話,但是代理一聽這事,煩,沒有給租戶打電話,當然租戶說2點鍾碰麵也爽約了, 等到晚上8點鍾我們一直無法開鎖才發現租戶居然偷偷自己換了鎖,我們就用電鑽把鎖打開了, 租戶當然後來也進不了我的房子
現在租戶說我提前一天換鎖不應該,用的詞是: fault。說東西沒有搬完,破東西一共值50塊,自己都放到patio上的,估計租戶原來想著見我是要deposit,過去也一直嚷先退deposit才搬走,我的確是不願意見租戶,是有個刑事案件調查中,就說如果不搬就按照abandoned 處理,後來我放到門口租戶乖乖拿走了。現在也是該退deposit的時候了,要多扣就得全扣完了,想著租戶隻有這招了,說我不應該提前換鎖,不過我所有的message都有保存,是租戶說第二天退房
我最近把真實原因告訴租戶,是他女兒盜用鄰居老人家的ATM card,警察在立案偵查中,爹居然說老人家play victim
以後作為房東會有什麽問題呢, 囉嗦了半天,謝謝你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