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是在投坦時發的帖。我記得是火燒了房子,如果1031可等到賣地時才做,他報稅是兩筆錢(保險賠付+賣地款)作為最終的“賣

價”(具體可能不是這麽寫的,但是這個意思),減掉買房價,差價作為增值報稅。是他的會計師操作的。

因為壇子裏一直對這種情況的爭議比較多,所以,那個帖我記得特別清楚。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